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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性騷雇主義務防治 員工離職仍需處理

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,並且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,無論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是否已離職,雇主於知悉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,都應該依法處理,雇主如果沒有善盡義務,就會被處罰最低新臺幣10萬元以上,最高50萬元以下罰鍰,還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。

禁止職場性騷擾。翻攝台北市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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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事業單位,維護職場環境安全是雇主的責任,法規裡所謂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,除了隔離行為人與被騷擾人、依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的流程處理調查以外,還要加強宣導性平概念,向全體員工進行職場性騷擾相關宣導,舉辦定期、不定期的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等等,如果雇主因為受騷擾的員工或是疑似行為人已經離職,就沒有後續處理,通常就會被認定違法,很容易不小心就因此吃上高額罰單。

禁止性騷擾標誌。翻攝台北市市政府

  北市勞動局表示,為增進民眾及事業單位認識並重視「防制就業歧視」及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議題,歷年來也有編製相關專刊及宣導摺頁,放置在勞動局網站/影音書冊/文宣品及出版品/職場平等專區,事業單位可上網參閱。(記者黃子瑋/台北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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