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蟳蟹類資源,新北市政府漁業處呼籲,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及販售抱卵母蟹,並向漁民宣導「捉大放小、不抓抱卵母蟹」保育觀念,若違反禁捕規定及禁販售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到15萬元。
新北市政府宣導「捉大放小、不抓抱卵母蟹」的保育觀念。翻攝新北市政府
新北市漁業處表示,目前已經進入蟳蟹類重要繁殖期,為了讓蟳蟹資源能夠永續利用,依據「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」規定,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鏽斑蟳、紅星梭子蟹、遠海梭子蟹、善泳蟳及旭蟹等蟳蟹類抱卵母蟹,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母蟹,俗稱開花母蟹。
新北市政府將不定期稽查捕撈的螃蟹是否符合規定。翻攝新北市政府
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,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,所以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蟳蟹。當然對於「捉大放小、不抓抱卵母蟹」保育觀念,相關單位會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,這樣才能讓蟳蟹類資源得以永續利用。(記者余珩維/新北報導)
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,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,未有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蟳蟹不可上岸販售。翻攝新北市政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