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政府為使電動車輛停放公有停車場時,皆能公平使用公共充電設施,避免部分電動車輛長時間使用,造成其他電動車輛無法在電力不足時及時充電,7月1日起實施公有收費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,陸續納入收費管理,以達公有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及促進友善電動車環境的美意。
台中市政府為讓充電車格公平使用,採累進收費制度。翻攝台中市政府
交通局長葉昭甫呼籲,請將「充電車格」留給真正有需要充電的民眾,電動車若停放於台中市其它公有非充電車格,路邊、路外約11萬格,仍維持免收停車費的減碳鼓勵。台中市停車管理處指出,為維護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使用秩序,自7月1日8時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,第一小時20元,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,各式證件及車種含月票車均依公告費率收費,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。
台中市交通局呼籲,充電車格請留給真正需要充電的民眾使用。翻攝台中市政府
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表示,充電車格依停車場法規定屬「專用性質」,任何車輛停放於充電車格,若未充電即屬占用行為,除將依充電車格公告的停車費率收費外,並依法實施車輛拖吊移置作業,公有停車場充電設施屬公共資源,任何人都應公平合理使用,將「充電車格」留給有「充電」需求的民眾。(記者陳品綸/台中報導)